◎ 受理机构: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
◎ 申办条件:
受理范围: 在上海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受理条件:
(一)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条件为: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
1. 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GB/T1.1、GB/T1.3的有关规定;
2. 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4. "标准文本"一式三份。
◎ 办事手续与办事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代号申请并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应直接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代号。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在申请表内说明理由。代号申请表签署后复印留存一份,原件退回申请企业。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审核。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登记表中签名,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表中说明理由,签名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三)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复审后标准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填写通知单,并在十五天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1)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2)废止标准的;
(3)确认标准的。
2. 企业修订备案标准,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规定报送备案。
(四)附则 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产品标准备案另行规定。
◎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沪技监标[1998]41号)。
◎ 备注:
办理职责: 依法对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管理